影响辖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因素
监管政策的推动。近几年,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2004年,证监会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股利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2005年修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这些政策在对外披露、再融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形成了制度约束,对于引导和督促公司实施积极的分配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
财务指标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实现盈利是公司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有能力对投资者派发红包的公司,通常是盈利能力强、现金流充足的公司。
据2007年年报披露数据的统计,辖区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摊薄)和平均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29元和0.43元,派现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摊薄)和平均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49元和0.83元,派现排名前十名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摊薄)和平均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2元和2.09元。
采用送红股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通常现金流不充足、股本较小。如2007年年报披露,益民商业(每10股送1.5股)和中华企业(每10股送2股)的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均为-0.05元;送红股比例最大的东方明珠(每10股送6股)在年报中披露“因公司未来三年投资规模较大,现金需求较大,故2007年度不实现现金分红,拟2007年度每10股派送股票股利6股”。
选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方式的公司,通常每股资本公积较大,有足够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本。据统计,2007年度辖区上市公司平均每股资本公积为1.31元,而采用资本公积转增方式的19家公司的平均每股资本公积为2.23元。转增比例排名第一的九龙山(10转增10)报告期每股收益为负,无利润可分,但每股资本公积却高达4.05元。此外,转增比例较高的海通证券(10转增7)和思源电气(10转增6)的每股资本公积也分别高达6.49元和6.19元。
兑现股改分红承诺的约束。截至2007年底,辖区155家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其中26家公司在股改中增加了未来分红的承诺,除3家已过承诺期,报告期内尚有23家公司处于履约期。分红承诺成为这些公司股利分配的硬约束。
新会计准则应用的影响。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由于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对于以子公司投资收益为主要利润来源的投资型上市公司,新准则的追溯调整,影响了母公司的财务指标,部分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从而影响了以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的股利分配。如第一食品母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2630万元,追溯调整后未分配利润变为-8883万元,故公司不作现金分配。三爱富、新华传媒等公司都存在因新会计准则调整无法进行现金分配的情况。